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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征收只有一份公告,没有征收决定?做不到这些,别想拆房
发布日期:2021-06-08点击率:465

  无论是房屋征收过程中还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是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有些地方在具体征收中,并没有作出征收决定或是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而是只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

  近日,就一位河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因道路扩宽,房屋被征收了,但是对于如何补偿、补偿方式是什么,具体征收时间又是什么候一概不知,而且至今都没有看到过房屋征收决定,也没有看到过安置补偿方案,去找相关部门索要,相关部门也以各种理由不给看,到目前为目,也就只有一份房屋征收公告,现在征收部门又天天让赶紧签字、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在征收房屋或是土地之前必须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要依法做出土地征收公告),而且只有发布了征收决定,那么才意味着拆迁项目正式开始。

  可是,如果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而只有房屋征收公告的话,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时,被征收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该房屋征收公告呢?该公告又是否具有可诉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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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实践中,相关部门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公告的情况较为少见,但是在没有征收决定而只有房屋征收公告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告内对房屋征收时间、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一般是具有可诉性的。对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了,能不能撤销或是确认违法房屋征收决定或是具备征收决定属性的房屋征收公告,还要看案件本身是否存在违法之处(比如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救济权、选择权,有没有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没有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补偿有没有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首先需要对征收部门报上来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及公布,需要征收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还需要组织被征收人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其次房屋评估环节,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而定,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之后,还要及时地将分户评估报告依法送达被征收人,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等等。

  总之,实践征收中,如果征收方未依照上述规定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擅自选定评估机构或是补偿方式,且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或是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强拆房屋等,不论是哪一点没有做到,那么被征收人都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