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土地征收律师:相关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占用老百姓土地?
近日,青海的李某在平台上咨询律师说,其的三亩土地在前年的时候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相关部门征收了,但是在补偿安置阶段进入了一个比较僵的局面,李某认为,相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于是其代表大家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意见,但是对于李某等人的意见,相关部分却无动于衷,并没有组织听证,也没有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面对这种情况,李某非常地不解,也非常地无奈,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与其他几户被征收人只能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想以此种方式来提高自己的补偿标准,然而让李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其等其他几位被征收人的这种行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不满意,半年多后,在与李某等人就补偿事宜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了尽快拿到土地,相关部门就组织人员将李某等几户人家的土地实施了强制行为,将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全部摧毁了。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野蛮行为,李某等人马上报了警,但是警察以这是相关部门的行为所以没有出警,事后李某等人针对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录了像,拍了照,可是从事发到现在,没有任何部门找李某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李某这样的情况非常多,实践中,有很多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目的,通常都会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或是强行拆除房屋等。
那么,在补偿不合理且未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能否强制占用土地呢?
这个答案其实很明显,显然是不可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还明确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集体土地可不是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想在什么情况下占用土地就能在什么情况下占用土地的,而是需要在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后,即落实全部的补偿安置之后,征收方才可以向有权批准的机关申请征地,在未落实征收前置工作,未落实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是不可以申请征地,更不可以直接占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