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拆迁协议被拿走,是否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
房屋拆迁协议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必须要签订的一份书面文件,有了该书面文件,一方面可以督促征收方依法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一方面也会让被征收人手里有一份保障。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朝向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按理说,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应当要双方各持一份才合理,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手里要有一份协议原件,征收方手里要有一份协议原件,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会拿走全部的拆迁协议,被征收人手里连一份协议复印件也没有。
近日,湖北武汉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其线上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去年的时候被征收了,经过几次谈判,双方就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就相关的事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当时只想着相关部门既然都已经答应了自己提出的条件,并且就条件也明确在了协议里,所以,就没有多加考虑,直接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本以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相关部门会给予自己一份协议原件,但是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竟然以要拿回去审查,拿回去盖章等为由将所有的协议原件都拿走了,也不让自己拍照、录像。
张某知道手里没有协议原件会对自己非常不利,所以,在此之后张某一直找机会去相关部门索要补偿安置协议,但相关部门均都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拒不将协议交出。现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补偿款的期限已经过了,目前张某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手里没有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那么,当相关部门拒绝交出已经签订好的补偿安置协议,且同时已经过了约定支付补偿款的期限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将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全部拿走,那么,凯诺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在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已经届满时,一定要马上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相关的征地拆迁文件一样,也属于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同时也是一份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
另外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从上述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产生的文件,只要是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均应当公开,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以及拆迁协议等其他相关的文件。
因此,当征收方将所有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都拿走之后,若日后相关部门没有按时履行自己的约定,没有将补偿款支付到位,或是交付安置房等,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索要这一份文件,这是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