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农村土地如何征收?需要给予哪些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时,如果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换句话说就是,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要先该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即拿到征地批复文件。
不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儿,而且,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在申请征地之前,相关部门还必须要履行征收前置工作,即确定征收范围、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等等。
然而实践过程中,由于申请征地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又长,相关的建设工期又比较紧张,所以很多征收方在征收前期工作都没有履行到位,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开始向有权批准征地的部门申请征地了,显然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所以,实践中如果大家遇到,有关部门在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时,就强烈要求自己搬迁,交出土地,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此时提高警惕。当然了,实践中,也不乏相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仍然因各种原因,没有拿到相关的审批手续,即征地批复的情况。但无论相关部门有没有履行征收前置工作,只要征地项目未获得有权批准用地部门的同意,就随即占用土地开工建设,仍然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