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建设占用土地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否则违法
无论是农用地,还是耕地、草地、林地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将农用地、耕地等擅自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性质。比如,将耕地直接用来建住宅,甚至用来建设养殖场,大型加工厂等等。
当然了,一个国家的发展自然是离不开土地的,我们需要利用土地搞各种开发,搞各种建设,比如修路,修建医院等等这些最基础的基建、设施、设备等。不过,我们国家又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所以,当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耕地或是草地、林地等时,那么,在经批准之后,就需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对于耕地总量减少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占用土地之后,一定要将耕地数量补齐,保障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被打破,只有将这十八亿亩耕地牢牢守住,那么,我们才能把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里。
我们言归正传,再回到相关部门占用土地上的问题中来。了解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老百姓的承包地时,同样的,也是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只有拿到了审批手续,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展开具体的建设行为。
但是大家应该也都知道,随着土地流失现象的严重,现在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可不是一件简单地事情,很多征收方在向有权批准部门递交占地材料之后,往往很长一段时间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有的即使拿到了,时间也已经过去了五六年这样,但是,长时间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那相关的建设项目开时间就需要无限期的往后延了。
可是实践中,有的建设项目工期比较紧张,如果一直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那么自然就会导致征收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因此,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按时完成征收工作,提前达到征收的目的,就会选择直接占用老百姓土地。
也就是说,征收方在未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专款专用等程序,未给予被征地农民任何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就直接强行占用了土地,或者说,征收方履行了上面所说的征收前置程序,但未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就将推土机开进了耕地里。
但无论是属于哪一种行为,只要征收行为(占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等,那么,其征占用土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侵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电话,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当然也可以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占地行为,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要求他们针对土地被违法占用一事进行核实、调查。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