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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国有土地征收中,这两个程序是必须要履行的
发布日期:2024-07-15点击率:160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国有土地征收中,这两个程序是必须要履行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是在征收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比如说,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性的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方面的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是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等等。

  近几年,随着国家不断的发展,城镇化不断的推进,许多老百姓也因各种建设项目遇上了拆迁,一旦房屋被拆迁,那自然就与我们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了。不过遇上征地拆迁也是一件好事,既利国又利民,普通老百姓通过征地拆迁可以提高生活质量,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可以说是两全其美的事,但是若想真正通过拆迁来让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那就得要看征收方会不会将相关的征地拆迁程序完完全全的落实到位了,一般只有将所有的拆迁程序落实到位,那么,被征收人才有可能拿到合理的补偿,改变生活质量。

  那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方需要落实哪些征收程序呢?哪些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呢?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相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来说并没有那么地复杂,一般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要先把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而且,在转为国有土地之前,还要履行各种征收前置程序,可以说,集体土地征收每一步征收程序其实都对被征地农民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但国有土地征收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这也是最为关键的。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

  与集体土地征收一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在被征收之后,相关部门也是需要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针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程序,而且该调查结果还需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与此同时,调查结果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调查要实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房屋的真实情况。

  所以,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广大被征收人在遇上拆迁后,一定要注意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有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即,调查结果是相关人员仅凭别人的口述,或是几张照片来确认的,那么,对房屋摸底、调查程序就相当于未履行到位,一旦未履行到位,那自然对被征收人以后的补偿就有很大的影响了,所以,我们再提醒大家一次,一定要注意。

  若相关部门实地对房屋进行了摸底调查,那么,在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之后,广大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调查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若广大被征收人对该结果有异议,一定要马上提出来的,比如说房屋面积明显减少了,明明三层的房屋,只登记了两层,或者说,附带的院子未登记在内,房屋性质被弄错了,明明是经营性用房,却按住宅性质来确定的等等。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般在结束摸底调查工作之后,相关部门还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必须要有的一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具体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看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不可少的,也是法定程序之一,而且最主要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最终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以,在遇上拆迁后,广大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评估机构有没有对自己家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没有,自己就收到评估报告,那说明此程序未落实到位。

  如果有实地进行评估,还需要了解一下评估机构是否是自己所选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未在期限内协商选定的成功的,可以由征收方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等方式来确定,若被征收人自己都不知道还有这一权利,评估机构就直接上门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这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擅自选定的评估机构,这一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若想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就需要对征收细节引起重视,因为在实际征收中,往往会在细节上出现很多问题,若被征收人不注意,那就有可能会出现自己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一旦出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