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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发布日期:2024-07-17点击率:63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征地拆迁与国家的发展,其实有着必然的关系,且也是必然趋势,比如说一些基础性的建设项目,像修建公路、修建铁路以及能源、水利工程等等其他具有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过,说到征地拆迁,那自然就会涉及到咱普通老百姓的利益,与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了。

  因此,无论是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占用老百姓的耕地或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都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程序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以及选择权等等。

  其中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选择权体现在评估阶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抽签等方式确定。

  但实现中,有的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还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由征收方选定,有的虽然告知了被征收人这一权利,但在此过程中却进行各种干扰。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自己协商选定的,征收方无权干涉,也无权直接选定评估机构,如果在对房屋进行评估时,发现评估机构并非是自己所选定的,甚至不知道房屋价值还要经评估机构这一程序,直接评估机构上门才知道,那很明显,是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需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个选择权体现在补偿方式方面。

  集体土地征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在土地征收中,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见,农村房屋在遇上拆迁后,征收方需要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方式来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而国有土地征收中,也是需要提供产权置换及货币补偿,或是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就提供宅基地建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这三种方式任意选择,却自主决定,征收方无权干涉,无权决定被征收人应该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