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擅自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等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实践中,如果村民擅自将自家的宅基地转卖给别人,那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而且,日后万一遇上拆迁,那么必定就会引来没必要的麻烦。那么,重点问题来了,如果相关部门违法占用土地或是村民、单位擅自买卖土地、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其会背上哪些法律责任呢?其已经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又会被如何处置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买卖土地或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行为,只要情形比较严重,那么违法建设者,违法买卖土地者等均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所建设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构筑物、建筑物也会被要求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老百姓,在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一定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可能会因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流转、买卖土地等背上本不应该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