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纠纷律师:遇到拆迁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都会想着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他们知道,只有法律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好的方法。
然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许多当事人又不知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凯诺律师就简单地针对这个问题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被征收人是有权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当行政机关侵害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时,那么,我们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那么,一旦在征地拆迁中他们以各种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手段强行拆迁,违背法律法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时,无论其有没有亲自参与在违法拆迁中,被征收人都是可以以该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当然了,在遇到违法拆迁时,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是哪个部门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能盲目且随意的确定,一定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在我们弄清确定了起诉对象后,我们便可以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事实上,《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有很多的法律规定,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诉讼法》中是如何对此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只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行政诉讼案件才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具体到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你遇到了拆迁补偿、违法拆迁等问题,且侵害你合法权益的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话,那么我们应当要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如果是其他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是城乡规划部门、国土地资源部、城乡房屋登记机构等行政机关,我们大家应当要先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或是被征收人收到了补偿决定等,那么一般情况下应该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过,大部分情况下的行政诉讼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