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征地律师:非法占用土地会犯什么罪?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无论是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还是单位占用土地建设加工厂、养殖场、停车场,或者是说,相关部门需要占用土地修建道路(扩宽马路)、修建铁路,还是实施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因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生态环增和资源保护、成片开发用地的,都需要向有权批准用地的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申请用地,在没有获得有关部门作出的用地文件之前,无论是谁,都不可以在耕地上开工建设。
但实践过程中,无论是从村民个人反映,还是在相关部门就土地违法整治活动中发现的情况来看,经常有个人或者是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在未经过任何审批,未经过村民等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占用老百姓的耕地在上面进行非农业建设。山东省济南市的李某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李某是山东省济南市的村民,其在当地所在村庄拥有五亩土地,其中一亩多的土地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被人占用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也都被全部毁损。但在被人占用之前,李某对占地情况是一点都不知情,也没有人上自己家来说土地要被占用的事情,其也没有收到或是看到过任何的文件。
土地被莫名其妙占用之后,李某就去找人询问,最后得知,相关部门要利用该土地修建光伏发电站。李某想着修建光伏发电站是一件好事,但是也应当要告知自己,而且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如果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话,也需要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李某这样的情况非常多,由于办理审查批手续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就算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也不见得就一定能拿到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所以,极个别的相关部门在占用土地之前,往往会直接先斩后奏,甚至都不通知当事人一声,就用围挡把地围起业进行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土地,显然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有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