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违法占用老百姓的土地、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时有发生。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常常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搬迁的情况下,做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事情,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各种理由直接强制拆除,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但是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所以,如果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发生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且未履行其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征收方则就违反了上述“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征收方的这种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则可以具有针对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就违法强制拆除自己合法建筑,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这里额外要说一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也就是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先拨打110报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然后马上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有了较为全面的证据,那么对我们要求他们给予合理、公平的行政赔偿就越有利。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有房屋产权证,还要提供产权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偿决定以及强制拆除房屋时的现场照片、录像,拨打110报警时的记录、录音和房屋强制拆除之前的照片、录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