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补偿纠纷律师: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所以,按照法律法规上的规定来说,被征收房屋价值最终是多少,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的拆迁补偿,完全掌控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的手上。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就要提醒大家,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其中,法律上规定了,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的,一来是被征收人对房屋比较了解,二来也是为了监督评估机构能依法评估,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
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评估之后,那么需要及时地将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转较给征收方,征收方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也要第一时间送达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如果认为评估报告对自己不利,评估结果不合理等,那么则可以第一时间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的,且迟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方若想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就需要马上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