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的前提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因公共利益(比如修建高铁、地铁、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建设、文化教育建设等)需要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单位,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不过,由于实施相关的建设项目会涉及众多老百姓的利益及国家的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在确定征收范围,也就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拆迁公告之后,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先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摸底调查,即弄清楚房屋的面积、房屋的使用情况、房屋的始建年限以及房屋的区位、权属等等情况,然后才能推进下面的征收工作。
弄清楚房屋的情况,其实并不是一件简单地事,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每家每户的房屋情况都不尽相同,有的房屋的始建年限比较早,比如是在二零零几年建的,甚至更早,但是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和建设手续,有的房屋却只有部分手续,如只有审批手续,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等。
可了解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应该都知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被征收人若想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么前提是其房屋必须有审批手续以及乡村建设规划手续,所以有合法审批手续、建设手续对被征收人拿到合理、公理的拆迁补偿是非常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