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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除且经过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并不会一下子就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要么就是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要么就是赔偿决定中的赔偿标准仍然不合理,而被征收人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争取合理的征收赔偿。那么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赔偿标准是多少才算合理呢?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及室内物品的损失应如何确定呢?
首先我们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先来了解一下,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应当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根据《国有赔偿法》中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指的不光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除此以外,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以下几项赔偿:(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而对于赔偿标准,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那也就是说,从原则上来说,如果被征收人向人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决赔偿给被征收人的损失不能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行政补偿,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无法体现出对征收方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