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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依法依规地履行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这其中就包括征收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款,如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拆迁奖励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社会保障费,或者是提供被征收人周转用房,并等到约定的期限到期之后,征收方则需要提供被征收人安置房。
被征收人则需要在等到各项补偿安置费都到期之后,将房屋或者是土地交付给征收方。但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办案律师发现,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刚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马上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而且还会跟大家说放心,补偿一定会按时发放给大家的。
而对于被征收人不愿意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往往会直接恐吓被征收人说“现在不交出土地,就会没有拆迁奖励费了”等,甚至会直接以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强制将土地拿到手,并开工建设。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则非常的多,黑龙江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张某是黑龙江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方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刚开始征收张某与征收方都非常的和谐,补偿事宜也协商的十分顺利,没多久,张某与征收方就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征收方需要在三个月内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房屋的补偿,同时还有宅基地的补偿,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但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征收方就派人让张某三天之内把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交给征收方,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也要一并交出。可是张某认为,由于自己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如果现在把房屋交出去,就会导致自己没有地方可以居住,所以其认为只要征收方将各项补偿费发放给自己以后,房屋一定会交到征收方手里的。
然而对于张某所提出的要求,征收方并没有理睬。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第四天,征收方就组织相关人员将张某好端端的房屋全部实施了拆除,而家里的部分家具也因征收方的强拆被毁损。面对征收方的这种简单粗暴的强拆行为,张某也是十分无语。
那么,只要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能随时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吗?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显然是不能的,即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也不能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或者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其也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法律并没有赋予征收方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