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胜诉公告】直击程序漏洞,凯诺...
喜迎元旦,顺遂无忧——北京凯诺...
【胜诉公告】法院撤销政府征收补...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法院最终确...
凯诺拆迁律师近期办案动态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湖...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陕西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岱山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相关部门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之后,迟迟没有答复怎么办?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法律赋予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征收方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没有将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主动的通过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之后,相关部门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予以公开,也就是需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把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或者说是把被征收人想要获得的文件,按照被征收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作出相应的答复,对于需要延期答复被征收人的,则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然而实践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却成了维权之路上的一道坎,甚至可以说是被征收人维权道路上的一堵厚厚的墙,一座翻不过去的山。有的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之后,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对被征收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儿置之不理,要么就是以各种理由延迟答复,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那么在遇到有关部门对自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迟迟不给答复,或者是答非所问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蕫某是安徽省六安市人,其在当地的某村庄有一处合法房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的建设,其的房屋也在项目建设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董某几人并没有看见过任何的征收文件,征收项目是什么自己也不知道,补偿标准是什么更无从知晓,面对不透明的征收程序,征收项目,董某等人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所以,董某等人决定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但由于董某等人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对法律也是一窍不通,所以董某等人决定找一位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随后几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最终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能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指导自己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马上针对董某等人的情况整理了相关材料,随后便指导董某等人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董某的要求把相关的材料以书面的形式邮寄给董某。
然而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部门在收到董某等人邮寄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材料之后,却迟迟没有按照董某等人的要求将所申请的材料予以公开。面对有关部门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凯诺律师在等到期限届满之后马上指导董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并限期有关部门按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履行公开答复。
然而在庭审中,有关部门却声称自己没有收到过董某等人邮寄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材料,且还声称,董某等人邮寄的申请书为他人所签,a娜签收不能证明其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的材料,而且有关部门根本也没有a娜此人。凯诺律师早已预料到,有关部门会这样做,所以对于本案,凯诺律师也是十分有把握,对有关部门的辩称,凯诺律师也以非常严谨的说辞予以反击。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首先认为,董某等人是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其次,凯诺律师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指出,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主动公开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所有材料,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等文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将有关的信息告知广大被征收人。
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材料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但是本案中,有关部门在收到董某等人邮寄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材料之后,既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要不要延期,或者是其他书面的答复。因此有关部门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该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判决有关部门在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董某等人所申请的事项作出答复。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程序,没有公开征收信息等,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先申请政府信息,这是维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之后若有必要,可以起诉,依法维护息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