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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由广大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定评估机构的,征收方需要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抽签、摇号或者是少数服从多数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任何人或者是任何单位都不能干预评估机构的选定。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很多评估机构并非都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直接决定评估机构,且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甚至有的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还有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那么,征收方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又是否合法呢?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评估报告又是否会对被征收人有利呢?
首先,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征收方在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直接决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要经过广大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于协商不成的,也应当要以抽签等方式确定。也就是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后,需要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评估机构以什么方式选定等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广大被征收,征收方不能以各种理由剥夺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选定的,征收方没有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还有这一环节,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想要在评估阶段做手脚,降低征收成本。
其次,在选定评估机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会有一定的风险。
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出具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的评估报告,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这一份评估报告是不合法的,对被征收人来说会有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评估机构是征收方直接确定的,那么想必在该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就有可能会出现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况,比如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减少。
实践中,经常在评估阶段会出现被征收房屋面积被无缘无故缩减的情况,即把被征收人部分房屋面积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评估时以违建为由不纳入在评估补偿宾范围内,或者是以各种理由,以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等等。一旦以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评估报告必定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
事实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住宅,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要以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若以成本法进行评估,则评估结果肯定不利于被征收人。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评估机构以成本法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或者是评估机构人员以房屋是违建等为由减少房屋面积等,那么要及时地提出来,或者是收集相关的证据,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是由征收方单方面选定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也不能直接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主要依据。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