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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20多年前因修路被征收了,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其认为,只要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有可能让征收方提高补偿。然而让其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在什么文件也没有作出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其也找到相关部门就强拆一事给个说法,并让他们给予赔偿,但相关部门始终就补偿事宜不愿意协商,自己直至现在也没有拿到赔偿。那么,20多年前,房屋被强制拆除,现在还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上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以外,被誉为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那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甚至已经超过了20多年,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很难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如果这期间,被征收人一直有依法维权,或者是维权存在中止等情形,则可以重新审查起诉期限,被征收人可能还有机会维权。
总之,凯诺律师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问题时,尤其是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一定要重视起来,如果自己知道强拆发生的时间,那么若想争取合理的赔偿,就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强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需要在强拆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过了这六个月的法定期限,那么律师也是无能为力的。对于不知道强拆行为发生的,一般诉讼期限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