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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律师:土地征收中,这个程序不能少
发布日期:2026-01-16点击率:94

  北京征地律师:土地征收中,这个程序不能少

  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对于来说会很复杂,尤其是在征收程序方面,往往无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相提并论。征收细节颇多,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时,没有及时了解具体的征收程序,那么则很容易陷入到土地征收纠纷中。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了解一定的征收程序,对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会有一定的帮助,比如说土地现状调查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面积、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目的,以及具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等等事项。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很快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这个法定程序,这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需要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在补偿安置之前需要弄清楚农村房屋具体的面积、用途,以及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情况,还有农作物具体的情况,包括果树是多少棵,是幼苗,还是成熟的果树,青苗等的具体数量,类量等等,弄清楚这些,那么才能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但是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现状调查必须是要以实地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工作人员需要前被征收的土地区域,深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不能仅以村委会提供的照片或者是航拍图拍到的情况来确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房屋等具体的情况,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除此以外,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时,还应当要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的参与。

  若征收方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征收工作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会提前告知村民何时会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作为被征收人,若征收方提前通知了自己,那么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万不可将自己手里仅有的一点权益交到别人手上,比如让村委会代替自己参与土地现状调查等,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经常会擅自篡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数量,种类等,若青苗、果树等数量被减少,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自然也就会比较少。因此一定积极地参与土地现状调查程序中,并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工作人员一同确定,这在地方法律规定上也有明确要求,一旦发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实际现状有差异,被征收人则可以及时发现,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