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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失去土地就很有可能会让农村村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也避免不了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以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着很严格的规定。
在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具体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其以后的生活有保障。
在征收程序方面,征收方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获得补偿安置利益的权利、救济权、参与权,对征收补偿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等等,这在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最主要的一个程序则是用地审批环节。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可不像征收国有土地一样,征收方需要在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之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方可推进征收工作。而办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落实具体的征收补偿款。一般只要落实了征收补偿工作,征收方就可以提交其已经履行了征收前期工作的证明文件,和落实了补偿款的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征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从原则上来说,如果整个征收环节并非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推进的,征收方也没有具体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申请征地则可能无法通过,也就意味着,征收方不可以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推进征收工作。
所以,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一定要审查征收审批环节,包括有没有征地批文,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之前,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获得征地批复之后,征收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