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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专业律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发布日期:2026-04-17点击率:15

  北京土地专业律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征收工作,既要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利益的权利等,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推进征收工作,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因各种原因导致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比如被征收人常遇到的违法点之一就是,征收方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就需要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此次征收中的相关文件,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拆迁公告、征地公告等之类的文件,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占用土地的面积、地类等)、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对象等等事项。

  如果征收方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这些法定的征收文件,那么原则上来说就属于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被征收人也就无法第一时间知道这些征收事项,被征收人若想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征收范围等,那么就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事实上,从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都属于征收方应当要主动公开的文件,对于征收方没有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也就只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这也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虽然被征收人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文件,但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有关部门往往会选择性公开某些文件,要么就是对被征收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征收人进行答复,或者是答非所问,答复书中的内容并非是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

  那么,在遇到有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迟迟不愿意答复,或者是答非所问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当场进行答复。对于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要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也应当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一般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因此,若有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没有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被征收人所要求的征收事项,征收文件,或者说是所答复的内容并非是被征收人所要求的事项,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其的行为则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有关部门所公开的文件应当要真实、准确。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有关部门答复的文件之后,一定要审查所答复的内容是否是自己想要的,如果不是,或者说是他们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那么被征收人可一定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