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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张某通过别人介绍,租赁了李某的店面,因是熟人介绍,所以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口头上就房屋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进行约定。自租赁起,张某租赁的商铺一直都经营的还不错,也能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收益,张某本想着商铺会一直这样经营下去,但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在租赁商铺的第四个年头,地方相关部门便告知李某的房屋要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了,张某在公告栏中也看到了拆迁公告。
随后,便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就补偿事宜找张某进行协商,经过几次协商,李某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而李某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也拿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得知李某已经拿到了补偿款,张某对此却认为,房屋租赁的期限还没有到,征收方在房屋租赁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直接跳过自己,与李某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且将征收补偿还直接给予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主张征收方给自己的一个说法,并要求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
那么,在商铺还在租赁期间遇上了征收,作为承租人是否有权力主张相应的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首先,根据590号令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位。但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各项合理、公平的补偿。这里的被征收人通常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而非是房屋租赁人。
不过,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补偿是归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补偿都归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的商铺,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前就已经租赁给了别人。那么,征收补偿自然也就会与承租人的利益有所挂钩了。也就是说,在经营性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的相关权益也应当要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