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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拆迁中,房屋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怎么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4-08-21点击率:87

  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拆迁中,房屋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怎么要求赔偿?

  我们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极个别的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在未弄清楚房屋究竟是否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时,便直接以该房屋没有相关手续等为由,认定该房屋是违法建筑,然后马上以此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威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对于被征收人没有在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相关部门便会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房屋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然后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是被征收人首要去做的,比如收集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现场照片、录像等(拍照时尽量将指挥拆除房屋的人员拍进去或是录进行)。

  在做完这些工作之后,要马上对自家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很多人其实对自己家房屋并不了解,尤其是农村的那种老旧房屋,所以,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自己居住的房屋是很早之前遗传下来的,或者是当时建设房屋时,村里压根就没有人管,也没有建房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这么一说,那么,这从原则上来说就房屋就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或者是说,后来在建设该房屋时是出于对政府的信赖等,那么,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要马上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的强制拆行为违法。

  强拆行为违法确认后,被征收人则可以向赔偿义务机会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后,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或是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行政机关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强拆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等,那么,被征收人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凯诺律师最后额外提醒大家一下,在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是无证房屋被相关部门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违法拆除以后,被征收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最好是先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等法院判断行政机关强拆违法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虽然说在提起强拆违法之诉时,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但对被征收人来说,先确认强拆违法后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对被征收人更有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当房屋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直接鉴定为危房时,要学会分辨他们真正的目的,万不可默认征收方的这一波操作,以免自己的拆迁补偿被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