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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灵溪镇当事人,你的房屋...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要保障当事人哪些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在推进征收时,征收方应当要保障当事人在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救济权,以及获得合理公平补偿的安置等权利,并且要将相关的征收程序全部予以落实,不得以各种理由或者是借口侵害当事人在每个征收环节中的权益。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是屡见不鲜,比如说,知情权,被征收人常常在征地拆迁中见不到任何的征收文件,便被要求搬迁。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应当要将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以及其他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要将依法主动的向老百姓予以公开,不能以“这是秘密文件”“不属于公开范围”等为由拒绝公开。
就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而言,相关部门应当要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复等等文件,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主体,征收补偿对象,具体的征收补偿方式,以及救济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事宜,对土地、房屋进行调查的事项安排等等,且这些公告时间是不能少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如果在征收拆迁中,相关部门不把这些文件予以公开,那么被征收人也就无法第一时间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自己家的土地或房屋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土地被征收了多少亩,补偿方式又是什么,等等。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征收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注意在村庄内有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迟迟没有见到过些文件,那么很有可能,征收方并没有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这些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