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农发〔2014〕1号)精神,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结合江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登记管理。
第二章 补充登记
第三条 补充登记,是指全江州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由于某种原因极少数村民小组(农户)未完成土地确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以及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第四条 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确认→完善承包合同→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第五条 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 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由江州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包方(村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江州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
第九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江州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江州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过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承包集体耕地的,补签《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一条 办理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同意且按指印的会议纪录或决议等;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公示材料;
(五)《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六)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三章 更正登记
第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漏的;
(二)承包土地地块权属、名称、坐落、面积及地块数量有错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办理更正登记工作程序流程:问题排查→审核→完善材料手续→登记颁证。
(一)问题排查。制定问题排查整改方案,排查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以户为单位填写《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核实表》。对经查实确属错误的证书,所涉及承包方代表拒不填写《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核实表》的,由土地发包方组织工作人员填写,承包方代表不签字不影响更正登记。
(二)核实。江州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乡、村、组工作人员和专业公司技术人员对错误信息进行实地核实。
(三)完善材料手续。地块、承包方代表等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信息错漏的,需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成员信息错漏的,不需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经发包方、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送江州区农业农村局。
(四)登记。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五)颁证。江州区农业农村局报江州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注销错误证书,颁发新证书。
第十四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经查实确属错误的证书,承包方拒不提出书面申请的,由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和乡镇(街道)及专业公司核实并签署意见的《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核实表》;
(三)属于地块、承包方代表等与合同有关信息错漏的,要提供更正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申请人及错漏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五)交回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已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江州区农业农村局;
(五)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江州区人民政府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要作出书面答复;
(六)江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七条 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
(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六)公示材料;
(七)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更换承包方代表。新的承包方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更换新的承包方代表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承包方代表(户代表)与原承包方代表(户代表)的关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
(二)《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新的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五章 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块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承包地块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让、互换,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转移登记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编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二)《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分户或并户后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 换证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亡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所涉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江州区农业农村局;
(三)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江州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四)江州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公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公告程序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辖的村(居)委会张贴公告→所辖乡镇(街道)公示栏张贴公告→江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第八章 档案查询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所涉及档案,包括发包方综合类、1户1档、图件类、照片类、电子类等确权登记颁证过程形成档案资料主要由江州区农业农村局集中管理,永久保存。发包方所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居)委会集中管理,永久保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设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存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户因个人需要,户主及家庭成员可凭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对应部门申请查阅本户的土地承包确权有关信息资料。其他部门需查阅农户土地承包信息需申请及审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