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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变更后不可从事经营,法院判解除白河河堤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22-06-23点击率:326

  密云法院6月22日发布消息,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涉及白河西侧300多米河堤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由被告企业腾退争议区域。

  2000年9月,位于密云的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白河西侧一段343米河堤租赁给乙公司使用。2015年12月,甲单位因单位性质变更,依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于是未再向乙公司收取租赁费。甲单位于是多次与对方协商,希望解除协议,但双方一直谈不拢。2021年8月,甲单位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向密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要求对方立即退还占用的河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原告自2015年因国家政策原因已不能向被告收取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已失公平,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由乙公司立即退还占用的343米白河河堤。被告提起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密云法院表示,本案不仅关系到白河343米河堤的使用权问题,而且还涉及白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不仅推动解决了河堤使用管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效保护了白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