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前海出台土地储备、租赁、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管理新规 长期租赁土地将不得用于居住项目
发布日期:2024-01-12点击率:200

  前海出台土地储备、租赁、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管理新规 长期租赁土地将不得用于居住项目

  日前,前海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土地租赁、储备,以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最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前海合作区土地租赁、储备行为,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扩区”范围内实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开发建设整体推进。

  据悉,新出台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系统完善前海合作区土地租赁制度,健全和优化不同租赁方式的适用范围、使用期限、土地产权、到期处置和监管等内容,加快急需设施建设和服务供给,为不断拓展深港合作发展空间提供坚实保障。其中,《土地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将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短期租赁范围,进一步缓解目前对短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存在急迫需求;长期租赁则明确不得用于住宅、商务公寓等居住性质项目,进一步规范和明晰了长期租赁的用途范围。

  在土地储备方面,《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分类管理,并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对前海合作区除宝中片区以外的储备土地,由前海管理局和区储备土地接收管理单位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具体的管理职责:前海管理局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单元划分及管理主体确认,以及对移交区管以外的储备土地开展日常管理、整治、入库和出库等工作;区储备土地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接收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移交区管的储备土地,开展日常管理和整治,并配合前海管理局开展入库和出库等相关工作。

  深晚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是前海合作区首次在“扩区”全域范围内制定专门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区分项目类型、建设情况制定差异化临时用地规模标准,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规模。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