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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土地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定纷争
2018年,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分别与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二公司各向该村民委员会租赁农田60亩,并约定在农田防洪堤完工前按每年500元/亩收取租金,防洪堤建成后按每年680元/亩支付。
2023年,农田防洪堤完工,但双方对防洪堤建成时间存在争议。原告认为,防洪堤工程完工即为建成,被告应按每年680元/亩支付土地租金。被告则认为,防洪堤经竣工验收后才能按每年680元/亩支付租金,因而拒绝支付增加的租金,双方因此成讼。
立案后,承办法官经了解得知,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无根本分歧,仅因对合同个别条款存在不同理解而成讼。为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双方对簿公堂,承办法官前往农田现场勘察,并组织双方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释法说理,双方最终决定互谅互让,一致确认应于2024年1月起按每年680元/亩支付土地租金,双方握手言和,为后续全面履行合同奠定了良好基础。
来源:三明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