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华) 近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案件在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70000元。蔡某某、林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5000元。
这两起案件中,四名被告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其宅基地周边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平整后,划分成若干地块出售给他人建房,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
检察官释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允许在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范下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对违反规定非法出让、倒卖者也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