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这几步一定要有!
发布日期:2020-01-13点击率:82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越来越快,国家因建设征地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但被征地农民应得的补偿却一直没有到位,政府操作的很多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今天圣运律师就来细数一下国家因建设项目而征地应有的合法操作步骤。

以下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征地告知及现状调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以及上报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征地补偿费用的公布与监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后,圣运律师提醒您,若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或者遇到复杂的问题时,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解决问题,律师介入后,可依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相关经验以及详细的法律规定来帮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来源:永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