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征补决定与评估报告作出时间间隔过长,未参考价格上涨情况,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间隔多年,未参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实质系由被征收人承担该期间房价上涨风险,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江涛,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曹江涛因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8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江涛申请再审称:一、房屋结构存在房产证和产权证附图登记不一致的情形,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应当认定为钢混。二、评估机构未入户调查,评估报告遗漏地下室、装修装饰费用,评估报告有效期超过一年,不应作为补偿的依据。三、中原区政府于2016年实施征收,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应当承担房价上涨的风险。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针对曹江涛房屋建筑结构予以调查,遗漏地下室损失补偿部分,并将装饰装修损失、室内配套设施拆装费用另行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已逾3年,未参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与已经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6〕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数额相同,实质系由曹江涛承担该期间房价上涨风险,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故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但关于房屋建筑结构、评估时点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及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曹江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江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江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李岩松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