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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是评估机构想以哪天为评估时点就能以哪天为评估时点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时点,从原则上来说是以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比如说征收方是在7月18号作出的征收决定,那么评估机构就需要结合7月18号左右的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参考的价格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否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不过,这里凯诺拆迁律师还要额外提醒大家的是,虽然评估时点为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但是这个评估时点并不是一直不变的,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需要尽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并没有开展后续的征收工作,而是过了好几年,才重新推时征收,此时,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与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有很大的差别,那么,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则就不宜再以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进点,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要重新选定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因此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应当要尽快将评估报告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示,对于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没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要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送达给被征收人,直至两三年后,被征收人才拿到评估报告,那么此时如果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原则上来说,被征收人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重新进行评估的。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仍然坚持依据几年前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非常不公平的,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遇到征收过程中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