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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报告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看的就是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有没有漏洞,有没有出现不合理的地方。
换句话来说就是,整个评估过程中的所有细节都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比如评估机构是否有按规定选定,评估方式是否结合了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评估时点又是否选的合适等等。如果这些细节都没有按照规定来,都没有落实,尤其是评估时点在没有选合适的情况下,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买不起房。
评估时点一般原则是作出征收决定之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结合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的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比如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为2025年9月3日,那么评估机构就需要参考这个时间段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具评估报告。
从原则上来说,在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需要马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尽快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并不会马上启动评估程序,而是等一段时间,有的甚至都超过了两年,才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才开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在没有马上进行评估,而是过了一两年才让大家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如果在作出征收决定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开始评估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就需要重新选定评估时点,原则上不能再以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如果再以这个评估时点进行评估,那出具的评估报告肯定是对被征收人不利的,尤其是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那么就有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买不起房。
当然了,对于作出征收决定后,征收方就组织大家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在及时评估之后,如果评估机构并没有马上将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征收方,同时也没有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而是直到两年后才将该评估报告转交给征收方,或者是征收方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没有马上将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而是一年后或者两年后才转交给被征收人,此种情况下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也是不利的。
从实践中来看,一年或者两年的时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很有可能会出现波动,如果这个波动是在上涨,那同样也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此时,若征收方执意按照这个评估报告对大家进行补偿,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