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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协议签订之后,那么该协议就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不管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助费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补偿款,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拿到相应的补偿后,腾空房屋交由征收方处理。
所以,对被征收人来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协议一旦签订,谁都不能擅自更改协议,或者是毁约。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一是,补偿协议中的内容一定要完整、明确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中一般会有具体的补偿方式(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或者是两种相结),各项补偿费具体的补偿金额,安置房具体的位置、面积(有没有公摊面积)、朝向,交付安置房的具体期限(是两年还是三年),具体支付各项补偿费的时间,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同时还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等等事项。
所以在看到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可以先审查一下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没有将所有的事项都呈现在书面上,尤其是补偿金额,包括小数点都要一一的看清楚,如果书面协议上面什么内容也没有,或者说补偿事项都没有全部明确,而是含含糊糊,如没有写明交付安置房的时间,没有约定具体支付补偿款的时间,甚至安置房位置、面积都没有,只写了一个大概,违约责任更是没有,那么对于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说“不”。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只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签上自己的名字,那么该协议就会马上生效,若在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协议中签上自己的名字,那么日后必定会出现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况,比如被征收方反咬一口,以协议中就是这么约定的,拒不承认双方协商好的事项了,或者是以协议中没有约定等为由,提供的安置房与协商好的不一致等等,此时因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那在这种情况下维权,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一定的困难。
所以,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千万不要着急忙慌的拿起笔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一定要在确认协议中的内容无误之后再签,对于什么内容都没有填写的空白协议更要谨慎,以免日后出现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
二是,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要与被征收人本人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不是任何人都是可以代替被征收人或者征收方签订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必须要与被征收人本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应当是相关部门负责人。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关系着被征收人及国家的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与自己签订协议的人是否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如果不是,而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那么严格来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是不合法的。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是征收方有书面的委托书,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事项委托给了他人,那么事后如果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认,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则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往往会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的情况下,甚至其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这种情况,倘若被征收人不认可协议中的内容,被征收人可以拒绝追认该补偿安置协议。
三是,拆迁协议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式三份,也就是三份协议,一份归档,一份给征收方,一份要归被征收人。也就是说,签订协议之后,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手里有了补偿安置协议原件,那么被征收人手里也就多了一份保障。
不过,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会以要拿回去给领导审查等各种理由,收回所有的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一旦补偿协议都被拿走,这对被征收人肯定是不利的,若日后出现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以后被征收人维权可能就会变得困难。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当征收方要收走协议原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让他们录音或者是对拆迁协议原件进行拍照、录像,以免征收方不认账,或反悔不履行补偿协议,不落实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