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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还是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都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应当要将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主动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广大被征收人,保障其的知情权,以及参与权其他相关的权益。
只不过,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征收方为了节省时间,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却常常将法律规定的一些事项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广大被征收人公开,导致被征收人对整个征收事项都不了解,比如说,不知道征收项目是什么,不知道征收目的是什么,甚至也不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等等,若被征收人不知道相关的征收事宜,那么也就很难判断出此次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同时也就无法第一时间更详细地判断此次征收的合法性等。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以下几份文件,是征收方必须要主动公开的,如若在征地拆迁中没有见到以下这几份文件,那征收程序则不合法。
第一份文件,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方需要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应当要有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公告时间不能少于1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预公告会张贴在村里的公告栏中,或者是老百姓经常聚集的地方。
因此,在得知自己家有可能要拆迁时,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审查是否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如果有可以对此文件进行拍照,若征收方都已经与自己协商补偿了,或者是已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了,都没有见到土地征收预公告,那说明征收方可能没有在征收范围内主动公开这份文件,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讲,未主动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第二份文件,补偿安置方案
在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摸底调查后,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要有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和房屋现状,以及具体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等内容。补偿安置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之后,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在征收范围内预公开,告知广大被征收人上述事项。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能少于30天。
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份文件,无论如何,征收方都应当要主动公开。因此,在确定征收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查,征收方是否有主动将补偿安置方案张贴在村里的公告栏里,或者是墙壁上,如果有要尽快拍照,对于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也需要在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自己的意见,若一直没有看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那说明征收方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
如果征收方没有主动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征收则不合法,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先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征收方主动公开这些文件,若征收方仍然以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或签订协议。
第三份文件,征地批复
征收方依法完成了前期的征收工作之后,需要向有权批准征收的部门申请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法律规定的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在拿到由这些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后,需要将征地批复文件,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且还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批复文件是非常关键的一份文件,征收方必须要主动公开,该文件可以说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获得该文件,说明征收方可以实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了,同时也意味着,征收方的征收前期工作完成了。因此,无论何时,都一定要注意审查有没有这一份文件,若直接土地都已经被占,且开始建设,都没有看到征地批复文件,那么就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征收方在获得征地批复之后,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开。第二种情况是,征收方申请征地,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来确认,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发现有征地批复,且也包括自家的土地,那可能只是征收方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而言,若经过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此次征收中,并没有征地批复,那么征收方的占地行为就属于未批先占,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征收方没有主动公开征收文件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得这些文件,然后再审查具体的征收项目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到案件中,进一步帮助被征收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